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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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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本协定的执行将按照不同的国情体现平等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条 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 所有缔约方将保证并通报第四条、 第七条、 第 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所界定的有力度的努力,以实现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目 的。 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 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 方,以有效执行本协定。 第四条 第四条 1.为了实现第二条规定的长期气温目标, 缔约方旨在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 同时认识到达峰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需要更长的时间;此后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迅速减 排, 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在平等的基础上, 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 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2.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保持它打算实现的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应采取国内 减缓措施,以实现这种贡献的目标。 3.各缔约方下一次的国家自主贡献将按不同的国情, 逐步增加缔约方当前的国家自主贡 献,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同时反映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4.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 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缓努力, 应鼓励它们根据不同的国情, 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或限排 目标。 5.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 以根据本协定第九条、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本条, 同时认识到增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支助,将能够加大它们的行动力度。 6.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 低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7.从缔约方的适应行动和/或经济多样化计划中获得的减缓共同收益,能促进本条下的 减缓成果。 8.在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所有缔约方应根据第 1/CP.21 号决定和作为《巴黎协定》缔 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为清晰、透明和了解而提供必要的信息。 9.各缔约方应根据第 1/CP.21 号决定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 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 并参照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总结的结果, 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 献。 10.作为 《巴黎协定》 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国家自主 贡献的共同时间框架。 11.缔约方可根据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随时 调整其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以加强其力度水平。 12.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应记录在秘书处保持的一个公共登记册上。 13.缔约方应核算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在核算相当于它们国家自主贡献中的人为排放 量和清除量时,缔约方应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精确、完整、可比和一致性,并确保根据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避免双重核算。 14.在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当缔约方在承认和执行人为排放和清除方面的减缓行动时, 应当按照本条第 13 款的规定,酌情考虑《公约》下的现有方法和指导。 15.缔约方在执行本协定时,应考虑那些经济受应对措施影响最严重的缔约方,特别是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关注的问题。 16.缔约方, 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成员国, 凡是达成了一项协定, 根据条第 2 款 联合采取行动的,均应在它们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将该协定的条款秘书处,包括有关时期 内分配给各缔约方的排放量。 再应由秘书处向 《公约》 的缔约方和签署方通报该协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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