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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文

1-16 00:00| 发布者: 袁世全| 查看: 8849| 评论: 0|来自: 国家能源局

摘要: 2016年12月10日,国家能源局公开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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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化资源配置

充分利用规划、在建和已建输电通道,在科学论证送端电网调峰能力、受端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的基础上,尽量提高输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结合大气污染防治,促进京津冀周边地区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有序推动可再生能源跨省消纳。发挥水电、光热等可再生能源调节能力,促进水电、风电、光伏、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和联合外送。

()有序推进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

借助已建的特高压外送输电通道,加快新疆哈密、宁夏宁东等地区配套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确保2020 年前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部并网发电。结合在建输电通道的建设进度,有序推进甘肃酒泉、内蒙古、山西、新疆准东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有效扩大消纳范围,最大限度的提高外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

()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

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结合“绿色奥运”、“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等,积极推进河北张家口、承德等地区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研究论证并适时推动内蒙古乌兰察布、赤峰等地区可再生能源基地规划建设,加强配套输电通道的规划建设,提高京津冀地区电网协同消纳新能源能力,推广普及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实现清洁能源电能替代,显著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京津冀地区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开展水风光互补基地示范

利用水风光发电出力的互补特性,在不增加弃水的前提下,在西南和西北等水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借助水电站外送通道和灵活调节能力,建设配套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协同推进水风光互补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四川省凉山州风水互补基地、雅砻江水风光互补基地、金沙江水风光互补基地、贵州省乌江和北盘江流域风水联合运行、青海海南州水风光互补基地等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

()论证风光热综合新能源基地规划

在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统筹考虑送端地区风电、光伏、光热、抽水蓄能等各类资源互补调节能力,研究规划新增外送输电通道,统筹送端资源和受端市场,充分发挥受端调节作用,实现高品质新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研究探索内蒙古阿拉善盟、青海海西州、甘肃金昌武威等地区以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的外送方案。

六、创新发展方式

结合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体制改革,选择适宜地区开展各类可再生能源示范,探索可再生能源集成技术应用、规模化发展路径及商业运营模式,为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替代化石能源消费打下坚实基础。

()可再生能源供热示范工程

按照“优先利用、经济高效、多能互补、综合集成”的原则,开展规模化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供热示范工程。在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做好区域能源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树立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理念,将可再生能源供热作为区域能源规划的重要内容。推进建筑领域、工业领域可再生能源供热,启动生物质替代城镇燃料工程,加快供热领域各类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统筹规划建设和改造热力供应的基础设施,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优化设计供热管网,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互补、梯级利用的综合热能供应体系。到2020 年,各类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民用燃料总计可替代化石能源约1.5 亿吨标准煤。

()区域能源转型示范工程

在继续做好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城市等工作基础上,支持资源条件好、管理有基础、发展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的地区,以推进新能源应用、显著提高新能源消费比重为目标,以省级、市级、县级或园区级为单位,开展区域能源转型综合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新能源技术集成、应用方式和体制机制等多层面的创新,探索建立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技术应用和综合管理新体系。在“三北”地区开展就近消纳试点,发展与可再生能源配套的高载能工业,探索风电制氢、工业直供电等新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模式。争取到2020 年,在一些地区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增量或存量的能源消费中,率先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应用。

()新能源微电网应用示范工程

为探索建立容纳高比例波动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输()储用一体化的局域电力系统,探索电力能源服务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和新业态,推动更加具有活力的电力市场化创新发展,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新能源微电网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技术先进、创新机制”的原则,推进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分布式电源多元互补的新能源微电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七、完善产业体系

逐步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建设,坚持将科技创新驱动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动力,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品质,降低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增强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经济综合竞争力。

()加强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工作

根据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对重要地区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量进行调查评价,适时启动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后评价工作。

全面完成西藏水能资源调查,组织发布四川水力资源复查成果。加大中东部和南方复杂地形区域的低风速风能资源、海域风能资源评价。加大中东部地区分布式光伏、西部和北部地区光热等资源勘查。加强地热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工作。及时公布各类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结果,引导和优化项目投资布局。

()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

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备效率、性能与可靠性,提升国际竞争力。建设可再生能源综合技术研发平台,建立先进技术公共研发实验室,推动全产业链的原材料、产品制备技术、生产工艺及生产装备国产化水平提升,加快掌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设备制造能力。充分发挥企业的研发创新主体作用,加大资金投入,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加快推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快速下降。

()建立可再生能源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开展可再生能源电站主体工程及相关设备质量综合评价,定期公开可再生能源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安全质量情况。加强可再生能源电站运行数据采集和监控,建立透明公开的覆盖设计、生产、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故障预警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行业事故通报机制,及时发布重大事故通报和共性事故的反事故措施。建立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优胜劣汰市场机制,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不良行为负面清单制度。

()提高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的技术水平

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自动化管理水平和技术改造,提高发电能力和对电网的适应性。逐步完善施工、检修、运维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加强后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产业服务和技术支持体系。大力推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并网消纳技术研究,重点推动电储能、柔性直流输电等高新技术的示范应用,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加强调峰能力建设,挖掘调峰潜力,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完善电网结构,优化调度运行,加强新能源外送通道的规划建设,提高外送通道利用率,逐步建立可再生能源大规模融入电力系统的新型电力运行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与现有能源系统的深度融合。

()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检测认证体系

加强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的协调发展,形成覆盖资源勘测、工程规划、项目设计、装备制造、检测认证、施工建设、接入电网、运行维护等各环节的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鼓励有关科研院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相关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推进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支持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设备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合理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产品检测试验中心。提升认证机构业务水平,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市场秩序。推进认证结果国际互认,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装备企业参与全球市场提供支持。

()提升可再生能源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行可再生能源行业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全面、系统、及时、准确监测和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和政策决策提供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证系统、测试系统和数据中心,为产业提供全方位的数据和信息监测服务。

八、保障措施

为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导向的管理体系

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确定规划期内各地区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指标,以及全社会电力消费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抓紧研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机制及技术支撑方案,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完善国家及省级间协调机制,按年度分解落实,并对各省(区、市)、电网公司和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向全社会发布并进行考核,以此作为衡量能源转型的基本标准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措施。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将主要目标和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风电、光伏发电的年度保障小时数。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进适应可再生能源特点的电力市场体制机制改革示范,逐步建立新型电力运行机制和电价形成机制,积极探索多部制电价机制。建立煤电调频调峰补偿机制,建立辅助服务市场,激励市场各方提供辅助服务,建立灵活的电力市场机制,实现与常规能源系统的深度融合。

()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根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新能源电力的补贴机制。通过设定燃煤发电机组及售电企业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要求市场主体通过购买绿色证书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通过绿色证书市场化交易补偿新能源发电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将现行差价补贴模式转变为定额补贴与绿色证书收入相结合的新型机制,同时与碳交易市场相对接,降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财政资金补贴强度,为最终取消财政资金补贴创造条件。

()加强可再生能源监管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确保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加强。强化规划、年度计划、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打造法规健全、监管闭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完善行业信息监测体系,健全产业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应急预案机制,完善考核惩罚机制。开展水电流域梯级联合调度运行和综合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新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建立覆盖全产业链的信息管理体系,实行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可再生能源消纳、补贴资金征收和发放、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项目并网接入等专项监管工作。

九、投资估算和环境社会影响分析

()投资情况

2020 年,水电新增装机约6000 万千瓦,新增投资约5000 亿元,新增风电装机约8000 千瓦,新增投资约7000 亿元,新增各类太阳能发电装机投资约1 万亿元。加上生物质发电投资、太阳能热水器、沼气、地热能利用等,“十三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新增投资约2.5 万亿元。

()环境社会影响分析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显著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对环境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且积极作用。

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在能源生产过程中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而且可显著减少各类化石能源消耗,同时降低煤炭开采的生态破坏和燃煤发电的水资源消耗。农林生物质从生长到最终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内不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生物质发电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也远少于燃煤发电。

2020 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折合7.3 亿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5.8 亿吨标准煤。届时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4 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约1000 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约430 万吨,减少烟尘排放约580 万吨,年节约用水约38 亿立方米,环境效益显著。

可再生能源产业涉及领域广,可有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可大幅增加新增就业岗位,也是实现脱贫攻坚的重要措施,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更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动力。2020 年,全国可再生能源部门就业人数超过1300 万,其中“十三五”时期新增就业人数超过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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