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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安全运行面临严重威胁 综合性安防刻不容缓

2-17 11:00| 发布者: 电力科技在线| 查看: 2201| 评论: 0|来自: 国家电网

摘要: 加强安防,保护电力设施,防止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是长期艰巨的综合性任务,仅靠供电企业显然不够,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实效。

近年,河南电网先后发生40次跳闸,其中异物碰线、施工碰线占比就高达47.5%,成为线路跳闸停电的首要因素。那么,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现状如何?应该怎样加强防范呢?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河南供电线路通道内,违章建房、堆物、取土等隐患一直持续在1700多处,由此引起的挖破电缆、碰触电线、撞断电杆等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风险始终居高不下。

究其原因,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地供电线路通道内违章建房、建厂、堆物、取土等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近几年,活动板房的兴起对输电线路带来了很大威胁。同时,近年来,随着植树造林力度的加大,因树线矛盾导致的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据了解,凡因恶劣天气导致的停电事件中,十有八九都与树线矛盾有关。

714日,河南省濮阳县濮城镇境内的110千伏澶楼线发生一起因违规建房引起的跳闸事故,事故地点位于该线路59-62号段线下的彩钢房。当天下午6点左右,大风突袭濮阳县,把线下100平米左右的彩钢房屋顶整体刮起,落在供电线路上,造成一根地线断线、三根导线断股,引起跳闸停电,所幸无人员伤亡。据了解,这只是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众多事件之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都是违法行为,破坏电力设施后果严重者可判处死刑。《电力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电力设施不仅威胁着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给电力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会引发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与生活,危及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尽管电力法规有明确规定,但防止电力设施免受破坏仍面临诸多难点,很多时候却得不到执法部门的有力支持,认为电力法规是部门法,由电力部门执行就可以了,导致了电力设施保护唱“独角戏”,势单力薄。部分人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总觉得保护电力设施跟自身利益距离遥远,遵纪守法意识淡薄,保护电力设施觉悟性低。同时,建设规划、宅基地划分、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等各自为政,如果发生利益冲突,难免会忽略电力经济的发展。

 此外,电力线路通道内施工没有履行许可制度。尽管《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但这种规定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据了解,目前河南不少地方根据当地实际,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经验。如濮阳市实行属地化管理,明确属地责任和权利,同时坚持开展电力设施安全知识教育工作;新乡市推行电力行政许可制度,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作业的,均应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提出施工作业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施工;济源市注重沟通协调和协同协作,促使保护电力设施形成工作合力。

当前正值冬季,也正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高发季节,再加上雾霾、冻雨、大雪等劣天气影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势严峻。为此,许多业界人士呼吁,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请严防电力设施破坏行为,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河南省电力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加强安防,保护电力设施,防止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是长期、艰巨的综合性任务,关系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利益,涉及面很广,仅靠供电企业显然不够,需要借助林业、公安、城建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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